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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栋楼56位居民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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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0 07: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帖】

下楼取个快递,被高空坠物砸中脑袋,被急救车送到医院。事发后,警方介入了,物业也查了,可谁扔的,就是没人承认。

找不到肇事者怎么办?网传重庆一位业主把一栋楼的业主都告上法庭,引发网友热议。

赵俊熙和赵慧……:高空把东西抛下来。干吗不敢承认?敢做敢当,还要连累这么多人。

时光飞逝5261:不要拿整栋楼说事,起码不关一楼的事。

木洛雁门秋:高空抛物一般情况下从二楼开始算了。

微笑面对:先查指纹,再查东西来路,真想查没有查不出来的!

李季峰3905:整栋楼住户都是被告有失公平,国家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Aaaa.幼稚包a:就应该公开审理,不然某些人还不当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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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30 07: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快报记者联系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详细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事情发生在2020年10月7日下午3点多,住在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晓月小区3栋2单元的李女士下楼取快递时,被高空坠落的玩具枪形笔砸中头部,致其昏厥、呕吐不止。

经120急救车送到重庆市急救中心后,医生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高血压。李某住院治疗了11天,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9061.61元。

事发后,派出所和物业公司进行排查,无法确定谁是肇事者,李女士起诉,把涉事高层建筑的住户都告了,物业公司因为没有安装摄像头,也被追究责任。

经审理,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酌情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812.41元;对于其他80%的损失,除了10名有确切证据没有高空抛物的业主外,其他业主被告以户为单位均分补偿,需分别补偿李某181.23元。

本来,这起案件也就审理完毕。但是,物业公司和业主薛某不服气,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3月21日,这起案件在海棠晓月小区公开审理。重庆五中院之所以公开审理,也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公众拒绝高空抛物的法律意识,想让庭审过程成为警示公众的教材,并在审案的同时普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违法性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庭审在露天环境下进行了将近3个小时。法官认为,因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李女士把事发地点所在建筑物中部分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其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被告则应当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薛某在二审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当日家中无人,不能排除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事发当日的加害可能性。

物业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因为安装监控设备既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震慑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人,同时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显然该措施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必要措施。

重庆五中院遂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这起在小区公开审理的高空坠物案,小区居民普遍支持。业主莫女士说,这次的巡回审判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在小区里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也让大家认识到高空抛物危害极大,每一个小区业主都应尽到自己的义务,管好双手,教育好家中的小孩。

业主杜先生说,这次庭审效果比较好,起到了一定的宣传教育作用。高空坠物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作为一个居民,防止高空抛物,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公共安全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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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30 07: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案例



事实上,因为找不到具体责任人,整幢楼甚至整个小区都成了被告的新闻并不少见。

2016年,河南郑州一少年曾在某小区被高空坠石砸伤左眼,找不到肇事者,整栋楼被告,每户赔418元。近期因后续治疗,300多户业主再次被告。

2016年10月4日,芜湖绿地伊顿公馆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名骑电动车男子被空中坠落的红砖砸中后脑勺,当场死亡。案发后,受害人家属一直找不到肇事者,不得不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除一楼外)176户居民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作为被告起诉。

2017年,广东中山市一名在映翠豪庭小区隔壁工地洗衣服的男子突然遭到从天而降的瓦砂锅砸伤眼睛,因难找肇事者,便将肇事者所在楼的业主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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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30 07: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说法: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婧

本帖最后由 嘉友(加友) 于 2023-3-30 07:13 编辑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如果找不到具体责任人,则由不能自证无责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补偿、分摊风险。该规定确保了无辜受害者得到救济,但是实务中被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大部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却承担了赔偿责任,比如本案李某将事发地点56名住户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意味着有55名住户虽然无过错却面临担责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应当最大限度防止“一人加害,全楼买单”,故对于“可能加害人”的认定标准应当合理限制、对于实际侵权人的调查手段应当穷尽。

首先,实际侵权人是谁?法律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本案现场没有监控、责任人未坦白、没有证人提供有效线索、现场建筑物环境不利于筛查范围等,都会影响调查。派出所、物业公司排查未果,直接加大法院审理难度。

然后,“可能加害人”如何认定和排除?这一步很重要,譬如事发时间确定无人在家的住户可以排除;譬如玩具枪形笔从哪个方向坠落,东南西北不同朝向的,是否能排除部分?譬如一楼二楼等低楼层是否能排除?等等。对此,各位被告住户应当穷尽手段自证无责,相关证人如果掌握有效信息的也应积极提供,物业公司尽量完备监控设备、司法机关也应穷尽调查手段例如指纹核对、技术模拟抛出点定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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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30 07: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嘉友(加友) 于 2023-3-30 07: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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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30 07: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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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30 07: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嘉友(加友) 于 2023-3-30 07: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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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30 07: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嘉友(加友) 于 2023-3-30 07: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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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快报焦点版  记者:夏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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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0 07: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农场回城后,我就一直是一个自由职业者,为了退休工资高一点,退休前两年为社区扫了两年地。在这两年的时间中,我在楼房的周围扫地时,发现什么东西都往下面丢。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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