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嘉友(加友) 于 2022-9-12 16:30 编辑
近日,京哈高速河北香河站,一辆载有一家五口的白色小车,接近交警执勤点时提前停车,执勤交警发现,驾驶该车的竟是一个小孩,停车是想把小孩从主驾位上换下来。 交警询问得知,车上是夫妻二人带着两个孩子(分别为12岁、6岁)及孩子的爷爷,一家五口从北京前往秦皇岛。因丈夫前一夜没睡严重犯困,妻子身体不好也无法驾驶,便将开车“大任”交给了12岁的儿子,一路开了40多公里! 高速公路上,12岁孩子驾车40公里不出事,真是侥幸加万幸!万一遇到异常情况,小孩子应对能力差,发生事故的概率极大。这对夫妻,居然让自己的孩子、自己和家里人处于这样的危险之中!用网上常见的那句搞笑话说,孩子是不是你们亲生的? 这对夫妻,不仅没有对自己家人的责任心,也缺乏应有的公德心。如果该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碰撞,或是行驶异常,也会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引起交通事故,重则造成伤亡。自己不要命也不能拿别人的安全当儿戏。 无论是开车还是步行,只要上了马路,成为一名公共交通的参与者——其行为,不仅关乎自己的安全,还跟他人的安全有关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他人的安全。一个人的错误交通行为,极易引起连锁反应,牵连更多的人,造成他们的人身安全事故。安全意识的背后,有公德意识在起作用。 报道说,交警对父子二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对其父将机动车交由无证人员驾驶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这个处罚轻不轻? 这位父亲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即“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对该行为可以两项处罚并用,一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是吊销驾照。现在,对这位父亲只实施了其中的罚款处理,并未吊销其驾照,而仅有的罚款处罚也未顶格。 不仅如此,还有律师认为,这个父亲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说,高速公路车速快,违规驾驶,极易发生恶性事故;把机动车交由未成年人驾驶,就属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来源:钱江晚报小时评论版 评论员:戎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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