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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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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2 19: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自百度)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2-07-20 00:53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优质三农领域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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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8日
(联系人:合作经济处吴荣茂;联系电话:2845051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提升行动,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全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经营主体规范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财务会计、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和规范运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等五项管理服务制度更加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稳粮扩油、参与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等五方面能力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创建、试点示范等三项指导服务机制全面建立。市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稳定在500家左右,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稳定在300家左右,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的基层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
二、任务措施
(一)提升规范运营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财务会计、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和规范运营等基础制度,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营水平。
1.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章程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阶段的辅导,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利益分配,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强化同成员的利益联结。引导农民合作社按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按时完成年报公示、信息变更登记,探索建立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2.健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农业农村部安排,在全市农民合作社全面推行与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配套衔接、使用便捷、服务便利的财务管理软件。鼓励农民合作社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全面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
3.建立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机制。依托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行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开展家庭农场统一赋码工作,确立家庭农场唯一标识数字码和二维码,叠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产品品牌、商誉信用等信息,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
4.建立家庭农场规范运营制度。按照农业农村部安排部署,组织引导家庭农场使用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数字化、财务收支规范化、销量库存即时化。
5.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组建市、区两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组织建设、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工作。
6.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产品追溯管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措施,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产品追溯管理,强化生产过程管控和产品质量检测,严格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规范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实现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加强主体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稳粮扩油、参与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等五方面能力,增强其支撑产业功能。
1.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积极组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参加“耕耘者”、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训,全市每年培育300名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推进农民教育培训提质增效,面向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分级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人才库,分层分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加强对青年农场主的培养和创业支持。鼓励企业家、社会能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各类有志投身农业农村事业人员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在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试行引入职业经理人,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2.促进主体融合发展。鼓励有长期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在产业基础薄弱、主体发育滞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地区,鼓励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农民合作社,聚集人才、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发挥小农户、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作用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平台功能,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功能互补、运行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3.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鼓励具备办公司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跟踪观察,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4.鼓励承担大豆油料种植。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引导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
5.参与乡村发展和乡村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延伸,向农事体验、休闲采摘、民俗旅游等拓展。支持市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提升产业规模和质量,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改善生产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承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项目实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三)积极推动社企对接。深入推进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合作,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1.深化社企对接。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与信贷、保险、科技、物流、网络零售、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优质企业开展业务对接,充分借助各类企业的全产业链条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合作共赢。加强“津农精品”品牌建设,进一步扩大品牌数量,加大宣传力量,拓展销售渠道,推动“津农精品”走向全国。用好益农信息社平台,建立益农信息社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常态化对接机制服务,着力打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品流通“最初一公里”。
2.深化政银合作。引导金融资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互助合作,推行“托管贷”等金融服务产品,稳慎推进农民承包地、宅基地、房屋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产抵押担保贷款等信贷产品,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探索开展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
(四)健全指导服务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创建、试点示范等三项指导服务机制,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1.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方式,以区级为主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与企业合作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
2.创新辅导员选聘机制。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带头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聘辅导员,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根据辅导员工作质量,实行绩效评价、动态管理。加强辅导员岗位培训,通过指导技能大赛、优秀辅导员年度评优等方式,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3.实施“百员带千社(场)”行动。利用三年时间,全市培养1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为1千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各涉农区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制定“百员带千社(场)”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百员带千社(场)”行动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挂钩联系辅导员名单,于每年3月2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合作经济指导处,其中2022年挂钩联系名单于2022年7月25日前报送。
4.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工作,2023年,全市再确定2个涉农区作为市级整区推进试点区,最终实现全覆盖。深入开展国家、市级、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三级联创,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加强动态监测。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协调。市农业农村委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协调部门工作衔接与政策落实。各涉农区应建立相应政策协调和落实机制,并建立任务清单报备制度,每年2月底前由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提出当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作计划,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备。强化区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落实人员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工作,提高指导服务水平。
(二)强化政策支持。鼓励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对纳入培育提升对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各类涉农扶持政策,优先推荐参加高素质农民、人才提升等培训,在规范管理、规模经营、农业绿色发展、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运用、质量与品牌建设、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一二三产融合、农业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生产加工设备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服务中心进行规范提升、财务代理、金融对接、项目规划、品牌包装、线上营销、物流配送、政策咨询。持续强化财政税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支持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拓展、人才培养引进、农业科技服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等政策落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强化指导服务。以“百员带千社(场)”行动带动的千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推动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和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用数字化驱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建设活动要开展经常性指导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四)强化宣传推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总结提升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宣传推广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秀案例和典型经验。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新发展模式。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情况(包括“百员带千社(场)”挂钩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委。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网站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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